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3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蘇玉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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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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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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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臺幣(下同)│93年11月23日起至104│週年利率││
││20,000元│年8月31日止│20%││
│││(僅就其中本金19,500│││
│││元計算利息)│││
││├──────────┼─────┼──┤
│││104年9月1日起至清│週年利率││
│││償日止│15%││
│││(僅就其中本金19,500│││
│││元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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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