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陽明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榮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秦建海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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