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林靜如
被   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郭盈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11元及利息,未
據原告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7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該裁
定業於110年7月19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
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查詢單、查詢簡
答表及答詢表為憑,原告起訴顯不合法,揆諸前引規定,原
告起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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