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楊秀蘭楊月卿 等二人為意思表示
  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
  臺幣(下同)1,000元,合計2,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
  之1,0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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