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志廷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十二時許,在台北縣蘆洲市○○路○○巷口,查獲被告鄭志廷(業經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八八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聲請裁定沒收。
三、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聖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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