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 蘇黃正雄 、 謝美美 、 林福焰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湘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