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搶奪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已移付執行。茲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中,行狀善良,悛悔有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以法八九矯字第四八四五六號函核准假釋,依法於假釋期間應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鈺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建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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