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1208號
原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晧晟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禮厚
訴訟代理人  林健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請求本件損害
賠償,依該契約書第23條第4項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
時,甲乙雙方同意以保全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而本件保全服務之標的物位於高雄市大社區,此有該
契約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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