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188號
上 訴 人  蔡幸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承俊 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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