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40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騰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文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