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7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7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呈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于耿 間請求給
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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