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5513號
上 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雄功 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