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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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80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即程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2,1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5,730元,尚欠10,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