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以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0九五三三四六九六00號報告書,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四七八號、二二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一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零點一一公克),有該局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一包,經鑑驗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0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按海洛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及施用等,足見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確屬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