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乙○○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甲○○繳交之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經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刑保字第九五000四0八號)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二萬元(臺北地檢署刑保字第九五000四0八號保證金收據參照),將被告釋放;又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六五號判決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並於同年八月二日確定。惟檢察官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時,被告已經傳喚、拘提無著,業經臺北地檢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發布通緝,無法執行等情,此有上開判決書、通緝書、臺北地檢署刑保字第九五000四0八號保證金收據、對被告及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基檢玲乙九五執助四六七字第一九一九七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各一份在卷足憑,是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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