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遷地上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44號原告高雄縣鳳山市埤南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被告乙○○本件拆遷地上物事件,查原告係聲明請求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以原告所有利益即取回土地之利益為準,茲核定該利益為取回土地面積×土地每平方公尺現值,其中281-134號土地為2,882,000元(,即占用面積131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另外282-22號土地為82,500元(,即占用面積5平方公尺×16,500元),故其總和利益為2,964,500元(即2,882,000元+8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0,403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欠27,4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王伯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李文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