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63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8月21日上午10時10分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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