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21號原告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煎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92,1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140元。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又本件訂期民國101年5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併為通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