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會計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5號原告 邱明玉 原告 盧啟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陳維鈞 律師被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代表人 李啟賢 (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林秀美
蘇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會計師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0年10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100年11月14日上午9時4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為準備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秋鴻
法官林惠瑜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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