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 邱登讚 訴訟代理人 邱俊隆 被告 邱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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