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2號原告丁○○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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