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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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家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共2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6號所示之罪刑(共10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共2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
3、4號所示之罪(共7罪),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11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附表:受刑人張家維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②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①108年5月11日│108年4月8日│108年5月10日│││②108年3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2053、2604號│毒偵字第2966號│毒偵字第2983、2984號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108年度簡字第1556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9月23日│108年12月19日│108年12月1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957號│108年度簡字第1556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10月2日│109年2月18日(撤回上訴)│109年4月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219號。│執字第5064號。│執字第5794號。││├─────────────┼─────────────┼─────────────┤││編號1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08││編號3、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年度訴字第1957號判決應執行││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判決應│││有期徒刑1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罪(共6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①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②有期徒刑5月(共5罪)│││├────────┼─────────────┼─────────────┼─────────────┤│犯罪日期│①108年3月14日│108年3月20日│108年4月29日│││②108年4月9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0日│││││(共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2950、25936號等│偵字第26807號│偵字第34152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109年度簡字第311號│109年度簡字第111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18日│109年3月31日│109年9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109年度簡字第311號│109年度簡字第1119號││判決├────┼─────────────┼─────────────┼─────────────┤││判決確定│109年4月9日│109年5月5日│109年11月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794號。│執字第6717號。│執字第17025號。││├─────────────┼─────────────┼─────────────┤││編號3、4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338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