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勞上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上易字第87號上訴人丙○○台北市○○區○○街○○號上訴人丁○○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
六樓被上訴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
書記官姚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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