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乙○○
丙○○台北縣土城市○○路○段○○○巷○號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四年度勞訴字第八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㈠上訴人乙○○部分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㈡上訴人丙○○部分為新台幣肆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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