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麥寮鄉橋頭郵局法定│斗六西平路郵局│98年7月15日│1,140,000元│008537││││代理人 吳炤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