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99年度聲沒字第29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伍捌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小包(送驗淨重0.1732公克、驗餘淨重0.1585公克),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該中心99年2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204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3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物品經送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送驗淨重0.1732公克、驗餘淨重0.1585公克),有該中心99年2月2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20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物品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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