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債權人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文定 債務人 詹閔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0元,及自民國109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委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利率(109年5月25日止為年息2.677%,109年5月26日起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109年5月25日止為年息2.677%,109年5月26日起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逾期本金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年息2.427%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