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人即被告 周群 剴選任辯護人 詹文凱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易字第5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群 剴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拷貝交付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6號案件於民國111年2月23日、111年3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周群剴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6號案件歷次庭期之全部法庭錄音光碟(即民國111年2月23日、111年3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未逾「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期間,且已敘明聲請之理由係為核對開庭筆錄之正確性,核其目的,係為維護法律上之訴訟權益,又查無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2項所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其聲請核屬有據,爰准予依相關規定,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將本院111年2月23日、111年3月24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拷貝交付給聲請人使用,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