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677號原告大炬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14樓法定代理人 林文騰 訴訟代理人 李佩昌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縣政府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新台幣1,316,200元裁判費。惟查,本件原告擴張請求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15,600元,扣除已繳納之上開裁判費後,尚應補繳新台幣99,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94年5月27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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