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郭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因不慎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5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0年11月
28日(期間之末日11月26日為星期六,以再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張振興 │臺南市柳營區農會│100年5月15日│20,820元│0000000│├──┼────┼────────┼──────┼─────────┼────┤│2│ 林陳美珠 │臺南市安定鄉農會│100年6月2日│79,52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