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吉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能量酸痛貼布」共伍佰陸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吉田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嫌,惟斟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犯後復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營偵字第80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偵查卷宗無訛,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該案扣得「能量酸痛貼布」共560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述明確,並有扣押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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