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 林吉男 代理人 李雪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 瑞復 益智中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訂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71年間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於同年10月1日經本院登記處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登記簿第9冊第10頁第123號)。茲因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10屆第4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變更前、後之捐助章程、章程修訂對照表、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第10屆第4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1月16日南市社身字第1000891788號同意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而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經本院函詢其意見,亦表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聲請變更章程案,業經該局以前述函文同意備查在案,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2月19日南市社身字第1000973992號函1份在卷足憑。經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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