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小字第3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梅餅(原味、黑糖各1包)並拍攝照片
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