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被告最新戶謄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