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海商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海商字第十八號
原告中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許士宦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
丙○○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被告海氏企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之兼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巷○號四樓之三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之磁碟片內容有所脫落,請重新提出完整之磁碟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詹文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