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毓璟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五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柒公克,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毓璟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四時四十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非法吸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毛重○.七公克,淨重○˙四五公克),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傾向,業經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上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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