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胡漢雄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簡永淂逃匿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胡漢雄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簡永淂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八萬元,由具保人胡漢雄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簡永淂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簡永淂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胡漢雄原繳納保證金八萬元沒入,本院審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二五三三號簡永淂執行卷,認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崇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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