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另查安非他命屬第二級毒品,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路機車引道上,查獲被告 張財益 非法施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參肆公克);而被告 張運財 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三號)業據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崇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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