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七十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億零伍仟萬元折合銀元貳仟億零壹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拾億零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陸拾億零伍拾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一月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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