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東小字第6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東小字第65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東小字第65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玖仟捌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同上日期逾期在一個
月內加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台幣
參佰元違約金,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收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萬參仟柒佰肆拾柒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福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美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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