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七一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創典右列上訴人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董武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