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羅秉成 代理人 郭心屏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陳美璇 等與被上訴人 黃坤彬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952號),扶助徐鄒春芳,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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