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一、台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因與 吳凌雲 間聲明異議聲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246號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凌雲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四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又對於當事人於外國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3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地址為外國地址,經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有該代表處函可稽,其變更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彭昭芬法官蘇芹英法官滕允潔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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