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32號聲請人 高惠美
高淑真 上列聲請人因與 高陳阿愛 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9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鄭純惠法官林金吾法官黃國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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