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黃信榮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屏東辦事處間承租國有土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4日114年度地訴字第14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審判長法官李明鴻

法官李音儀

法官蔡牧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駱映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