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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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1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張儒維
兼法定代理人 游沛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張樺誠
共同
法定代理人兼
受告知訴訟人 呂惠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吳宗壁
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訴訟代理人 詹佳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欄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7/3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7/35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