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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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31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告即

反請求被告 張儒維

兼法定代理人 游沛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被告即

反請求原告 張樺誠

張淳皓

共同

法定代理人兼

受告知訴訟人 呂惠鈴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琮鈞 律師

受告知訴訟人 吳宗壁

何清涼

王蕙蓉

林正文

邱秀惠

臺中市潭子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增華

訴訟代理人 詹佳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遺產項目欄關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7/35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07/35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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