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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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世奇
吳宗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188號、113年度偵字第2389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姚世奇、吳宗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