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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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6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姚世奇

吳宗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188號、113年度偵字第2389號),前經終結辯論,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姚世奇、吳宗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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