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223號

原告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齡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

洪晨博 律師

被告歐旻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7,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錢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