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陞文

涂其弘

被告 王宸嫚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上午9時50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洪加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原告申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3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1.845);前6個月本金寬緩,自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惟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收息;如未依約還款,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自111年2月1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53,640元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被告另於110年6月21日向原告申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度未達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百分之1機動計息(目前為百分之1.845);前6個月本金寬緩,自第7個月起至清償日止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第1年利息由主管機關補貼,惟補貼期間若積欠貸款本金達3個月,或有其他經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情事時,自主管機關停止補貼之日起按上開利率收息;如未依約還款,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1年1月21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現尚積欠本金100,000元及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明細表、催告書、回執、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勞動部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筱涵

書記官洪加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