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補字第228號

原告 陳正昌

上列原告與年籍不詳之被告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包含全體共有人及他項權利部之資料,各共有人及權利人之年籍請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之前開土地於民國68年2月間遭設定查封登記,並請求本院將該查封登記塗銷。然此類訴訟應該是由原告向申請為該查封登記之人請求塗銷,故請原告依照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之資料,將申請為查封登記之人列為本件被告,並提出該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如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

三、如申請為查封登記之人已經死亡,請提出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如與訴訟當事人無關得予省略)、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並將其全體繼承人列為本件被告。

四、又本件訴之聲明部分,原告應請求被告將查封登記塗銷,故請原告依據前開調閱資料更正本件訴之聲明,例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或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68年2月6日民執丁203字第472號函所為之查封登記予以塗銷」。

五、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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